新乡市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为
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业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,研究制定相关的地方规章制度,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负责全市房产产业的行业管理;制定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;指导县(市)房产业的组织管理工作。
研究制定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;负责房改方案的贯彻落实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收集、管理和监督使用。
负责全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、产权转移鉴证、房屋测绘、房产档案的保管等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。
规范、管理全市房产市场,管理城镇房产使用权的转让、租赁、抵押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。
建立我市新的住房供应体系,负责组织实施经济实用房和廉租房的认定、开发和管理工作;会同物价部门对房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。
负责合作建房、集资建房的资格被查、管理工作。
指导全市房产评估工作;负责全市房产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审查认定和中介服务人员的培训、资格认证工作。
负责全市房产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认定工作。
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。
负责对直管公房和廉租住房的分配、出售、出租调换和修缮等管理工作。
负责房产行业的科技发展和专业人才培训、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。
负责房产行业行政执法、监督检查、稽查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。
负责对全市土地的二、三级市场进行管理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市场进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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